一、参保对象:
我区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外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非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证)、在我区就读的非我区户籍的在校学生我区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外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非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证)、在我区就读的非我区户籍的在校学生我区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外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非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证)、在我区就读的非我区户籍的在校学生我区除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外的城乡居民(不含现役军人),非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证)、在我区就读的非我区户籍的在校学生
二、参保缴费办法:
新生婴儿,在出生后60日内持新生婴儿户口本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入户家庭成员,在入户登记后60日内持户口本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四、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一)住院医疗待遇:通过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比例,适当拉开不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基金起付线及支付比例差距,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如下:
(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保城乡居民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实行据实报销、限额结算。具体标准:顺产1000元;剖宫产、难产2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三)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每年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80%划入个人普通门诊账户。2019年划入个人普通门诊账户为176元/人;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整户参保缴费的家庭成员之间可共用。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限本人使用;普通门诊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用、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费用,仅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四)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城乡居民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病种实行定额补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投保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城乡居民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标准,由商业保险公司“一站式”服务报销,大病保险赔付不封顶。
五、异地就医结算:
(一)非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广安市外的非联网结算医院就医,参保者先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资料(1.有效发票报销联原件2.费用总清单3.出院证明4.身份证复印件5.本人银行储蓄账号复印件6.转诊转院证明、急诊证明或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到户籍所属地中心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具体报销地点:花桥、郑山、大有、蒲莲、消河、井河等乡镇在花桥中心卫生院报销;悦来、兴平、彭家、杨坪、崇望、大龙等乡镇在悦来中心卫生院报销;恒升、肖溪、龙台等乡镇在恒升中心卫生院报销;石笋、白马、苏溪、大安、东岳、白市等乡镇在石笋中心卫生院报销;浓洄、方坪、化龙、官盛、龙安等乡镇(街道)在浓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广福、万盛、广罗等乡镇(街道)在万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北辰、中桥街道分别在北辰、中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
异地就医住院申报电话
(二)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含外出农民工和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在广安市外联网结算医院就医,持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医保局备案后,可在异地联网结算医院出院后直接结算,广安区医保局备案电话:2222196。
六.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应按“基层首诊〔参保地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城乡居民医保民营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逐级双向转诊”原则,在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当地的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转入备案医院。未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的、未办理逐级双向转诊转院申报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七、待遇期限:
城乡居民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待遇享受期限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广安区医疗保险局经办业务咨询电话
温馨提示:上述涉及的参保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及大病保险政策等如有变化,均以当年公布的为准。
广安市广安区医疗保险局
2018年9月印